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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辨识真正的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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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两年来,我国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国务院及相关部门颁布了多项政策,各地开展了多批次的项目推介和示范项目的推广,力度空前。其中,推广运用的重点是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领域,如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等。

       火热背后,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地方政府出于缓解地方债压力的考虑,甚至纯粹为了融资,没有充分考察项目的真实情况就上报为PPP项目,把PPP模式当成了替代平台公司的融资工具。

       201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出台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被剥离政府融资功能,地方融资只有两个渠道,一个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另一个是运用PPP模式。由于地方政府新增债券供给数量有限,下达的置换债券只能解决到期的存量项目债务问题,地方新增项目形成的大量融资缺口,只能通过PPP来填补。所以一些地方只想着借PPP模式能把钱弄过来,这就导致其中一些仅仅戴着PPP帽子的项目试图蒙混过关。

       那么,如何辨识真正的PPP项目呢?

       2015年6月下旬,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下称“57号文”),强调严禁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将项目包装成PPP项目。此文件的及时发布,对一些“假”PPP项目可谓“釜底抽薪”。

       笔者总结了PPP模式的几大特征,通过这些特征可以帮助我们区分“真假”PPP。

       看实施目标。

       事实上,PPP是一种长期的制度设计,对于中央政府来讲,一方面可以倒逼地方政府转变职能,另一方面,也可以补齐基础设施建设的短板。推行PPP模式,核心目标不应放在化解地方政府债务上,而在于充分发挥社会资本和政府各自的“专业”优势,更好地满足人们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

       看合作伙伴。

       2014年年底国家相关部门明确,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不属于PPP模式中的社会资本。不过,后来这一规定有所放宽。

       根据2015年5月中旬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的规定,社会资本不仅包括私人资本,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也被纳入其中,这当然也包括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即符合相应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可以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PPP项目。

       看合作期限。

       57号文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一般在10年至30年之间,具体的合作期限需要参照一定的标准来确定。这些标准一般包括:相关行业标准、项目的投资收益情况、财政承受能力和意愿及与投资人具体的谈判情况等。

       对于一般的项目,长期合作与短期合作的区别在于:长期合作可以显著降低每年的财政压力,但是因为年限拉长,财政总体支出的金额可能会有所增加,周期拉长带来的风险和不可控性也会增加,短期则正好相反。因此,合作期限的长期性也是PPP项目的一大特征。

       看风险分担和回报方式。

       目前,PPP项目回报机制主要包括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支付方式。现在有一种倾向,用政府可行性补贴来包装明股实债的项目,即PPP项目的回报用项目运营收入加上政府可行性补贴,这两部分收入实际上是给投资人一个固定回报。在真正的PPP模式下,政府保证社会资本有一定的盈利可能,但不保证一定盈利。因此,社会资本的投入也需和政府一样,共同承担风险。将风险合理分配到PPP项目的参与主体,这构成了PPP模式的另一个突出特征。

       值得注意的是,57号文对财政部第二批PPP示范项目申请条件予以明确,对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财政部将不予受理。

来源:中国财经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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