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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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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设广州区域金融中心的决定》(穗字〔2013〕1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穗府〔2015〕19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市股权投资市场创新发展,打造“广州风险投资之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登记在我市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设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企业名称可使用“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字样,营业范围为“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从事发起设立、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企业,企业名称可使用“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字样,营业范围为“股权投资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对未上市的创业企业、成长性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待其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企业名称可使用“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字样,营业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机构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从事发起设立、受托管理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企业名称可使用“创业投资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字样,营业范围可为“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从事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投资股票等金融产品的证券类投资企业,企业名称中可使用“私募证券投资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字样,营业范围为“受托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条 市金融局负责培育和促进我市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推动我市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承担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工作,组织市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做好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工作。

第二章 股权投资市场的行业管理

第四条 在我市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不设行业准入审批。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等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第五条 我市股权投资市场实行行业自律管理,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加入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广州创业投资与风险投资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行业协会接受市金融局、发展改革委的业务指导。市金融局负责将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相关信息通过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众公示。

第六条 行业协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市股权投资行业自律管理措施,依法维护会员权益,指导会员规范经营、健康发展。行业协会应每年对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开展风险调查、评估工作,对发现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及时指导企业整改,并向市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市金融局指导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接入广州市地方金融风险监测与统一清算系统(以下简称监测清算系统)。监测清算系统对投资者资金进行安全监测,对投资协议、合同等进行存证,引导股权投资类企业在资金募集、开展投资、项目退出等方面规范运作,并根据监测情况对股权投资类企业进行评级。监测清算系统由市金融局负责建设和监管,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市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积极主动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依法打击利用股权投资、私募基金等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集资、诈骗活动,维护我市金融秩序稳定。

第三章 股权投资市场的扶持政策

第九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可享受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相关扶持奖励政策:

(一)工商注册登记在我市;

(二)按国家相关规定完成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三)加入行业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四)接入监测清算系统,资金募集、开展投资、项目退出情况及投资协议、合同等在监测清算系统可查;

(五)第十条、第十二条所称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登记在我市;

2.按国家相关规定完成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3.股权(股份、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登记托管。

第十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能力奖励:

(一)根据所有受托管理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合计规模,给予管理能力奖励:实收资本合计规模达到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300万元;实收资本合计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合计规模达到1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实收资本合计规模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

(二)根据所有受托管理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实缴出资额合计规模,给予管理能力奖励:管理资金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3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

同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获得的管理能力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在计算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实缴出资额时,要求投资项目投向创新驱动领域,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创新创业,投向房地产、股票、定向增发等领域以及以股权投资名义从事信贷业务的部分不予计算。

第十一条 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能力奖励:

根据所有受托管理的已按国家规定完成登记备案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实际规模,给予管理能力奖励:管理资金达到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3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5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同一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获得的管理能力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投资补贴:

根据所有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对广州拟上市挂牌企业库入库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投资补贴。同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获得的投资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广州拟上市挂牌企业库由市金融局负责管理,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享受奖励补贴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承诺享受本办法财政奖励补贴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广州或减少实收资本(实缴出资额),如有违反应退回已获得的奖励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有关奖励补贴经费,纳入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按该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营造良好股权投资市场环境

第十五条 市相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服务,形成有利于股权投资类企业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

第十六条 积极推动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功能区建设,各区政府要结合本区实际,积极推进基金小镇、财富小镇、创投小镇等专业小镇建设,吸引股权投资类企业入驻,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政务服务,研究提供购置租赁办公用房补贴、人才公寓等相关配套政策,打造股权投资类企业集聚发展平台。

第十七条 支持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等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开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质押融资试点和风险投资退出平台建设,为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提供投资者财产份额登记、托管和质押融资、投资退出等服务。

第十八条 鼓励境外机构在我市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我市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与境外投资者可在我市发起设立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币种为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第十九条 支持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按相关规定申报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广州市人才绿卡,享受人才落户、购房购车、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吸引股权投资领域人才在我市集聚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穗府办〔2015〕5号)同时废止。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来源:广州市金融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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