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照资本 中照资产 中照基金
据央视《新闻联播》,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3月28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强调,要加强和改善党对全面深化改革统筹领导,紧密结合深化机构改革推动改革工作。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俗称“资管新规”)。
会议指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要立立足整个资产管理行业,坚持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统一监管标准,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促进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发展。
据接近监管人士及机构人士对媒体记者表示:新规拟补充说明,部分非标可以用成本法估值,但有一定的限制条件;新规还拟加强对资管产品的审计要求,或进一步明确审计周期。另外,过渡期可能是发布之日开始算,有可能比征求意见稿的过渡期时间长。
2月份,21世纪经济报道从多名接近监管人士处获悉,经过多轮调研,资管新规过渡期可能延长半年至2019年底(1.5年+0.5年),不过最新的信息显示过渡期有可能改为从发布之日算起,并且设定了比较长的期限,以使得市场平稳过渡。
此前,周小川在3月9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记者会上表示,资管方面的发展其实也是一种正常的发展,但中间也有一些不规范的地方,一些类似的产品规则不太一致,另外也有一些冒牌的,打着一个名义来做的,实质上是其他的事情。因此确实有一些漏洞,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资产管理行业进行规范化管理。
央行副行长潘功胜称,关于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在2017年11月份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大家应该从网上对它的基本框架都可以了解。我们也收集了很多的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且也合理的进行吸收。在考虑这个规则的时候,我们会考虑到怎么化解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所隐藏的风险,以及对这个政策出台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我们会在这之间寻找一个很好的平衡。这个政策人民银行正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修改,履行相关的程序以后会尽快向社会公开。
此外,会议审议还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等。
会议强调,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目的是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要围绕金融工作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任务,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推进金融审批体制机制改革,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金融审批体系。
会议强调,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要坚持问题导向,补齐监管短板,明确企业投资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目标,强化股东资质、股权机构、投资资金、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监管,加强实业与金融业的风险隔离,防范风险跨机构跨业态传递。
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注意,此为征求意见稿,非正式稿)
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指导意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管业务的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是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四是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管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监管套利、刚性兑付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是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指导意见》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即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机构等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资管产品包括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管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等。依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意见。
《指导意见》共29条,按照产品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确立资管产品的分类标准。资管产品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根据投资性质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强化“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理念。
二是降低影子银行风险。引导资管业务回归本源,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避免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
三是减少流动性风险。金融机构应加强流动性管理,遵循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管理要求,加强资管产品和投资资产的期限匹配。
四是打破刚性兑付。资管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金融管理部门对刚性兑付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五是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结合当前的行业监管标准,从负债和分级两方面统一资管产品的杠杆要求,投资风险越高,杠杆要求越严。对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作出不同规定,明确可以分级的产品类型,分别统一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六是抑制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公平准入,金融机构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七是切实加强监管协调。强化资管业务的宏观审慎管理,对同类资管产品按照统一的标准实施功能监管,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建立覆盖全部资管产品的综合统计制度。
八是合理设置过渡期。充分考虑存量资管业务的存续期、市场规模,同时兼顾增量资管业务的合理发行设置过渡期,实施“新老划断”,不搞“一刀切”,过渡期自《指导意见》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
来源:易私慕综合、21世纪经济报道